在一个文化中,总有许多的禁忌,对于今天的人类世界来说,不论种族、民族、文化如何,“吃人”似乎都被列入禁忌之中。但在人类文明史上,吃人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华夏四千年历史里,从春秋时的易牙烹子和易子而食,到黄巢把活人加工成军粮的工厂,直到清末徐锡麟的心肝被恩铭的卫队挖出炒食,吃人的事件可谓是五花八门。但从岳飞的“壮志饥餐胡虏肉 笑谈渴饮匈奴血”,医书中讨论人肉的入药办法和疗效,和对“割股奉亲”孝道的颂扬,小说《三国演义》中杀妻招待正面人物刘备等来看,传统上对吃人一事并无禁忌;只要吃的合适,甚至是可以大加颂扬的。直到今天,这片土地上在大饥荒的情况下人相食之事仍然可见;且不论中药中的“紫河车”(人的胎盘)是否算是人肉,前几年网上爆出过做胎儿汤的照片(记得当天的午饭是省下了,姐夫对我的形容是面色苍白;几年后,那组大约发生在广东的照片曾被冠以日本之名再度流传一时),也无怪鲁迅笔下的狂人写道“我是吃人的人的兄弟”了。
    一旦今天在哪里出现了人吃人的事件,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对食者的野蛮与残酷感到震惊;可如此荒唐可怕的事,何以流传至今呢?从作为食材的角度看,固然人肉与其他动物的肉几乎没有什么化学上的不同,料想一小块人肉也难以从色泽或是味道上分辨出来;但从情感上,同类相食却容易唤起受迫害的联想而成为道德上的禁忌。姑且不讨论人性本善恶的问题,但小孩子确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不论道德还是其他方面;反而有了自己的判断力之后,对于习惯便奉如圭臬,难以改变先入为主的观念了。我有时会想,如果不是小时候就吃蚕蛹的话,如果现在让我吃我是会断然拒绝的,正如我看到national geographic节目里吃炸蜘蛛会反胃一样。所以若一个文化对吃人不以为然,甚至在一定条件下颂扬的话,这个环境中的小孩子想必也不会对吃人的正义性产生怀疑;而当他长大之后,自然而然的也便成为了传扬吃人文化的一分子。说到这儿,又难免再次想起鲁迅在《狂人日记》中写道:“没有吃过人的孩子,或者还有?救救孩子……”
    今日,吃人在字面上的意思已经成为了国人的禁忌;按照官方宣传,《狂人日记》所指吃人的“封建礼教”中的三纲五常,市场也越来越少(我无意在这里讨论官本位文化或是许多家庭中仍存在的夫妻纲常);那么其它方面有没有仍然在“吃人”的现象呢?说到这里,我不得不谈一下“文化”这一“虚无缥缈”的东西,暂且从功能角度把其归纳为具体的文字、工具和抽象的习俗和道德等。
    所以接下来扯远一点儿先谈一下文化的问题。在一个文明中,文化固然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但其发展变化仍然是具有历史上的延续性,并且不起眼地发挥着巨大作用。譬如西欧,同是基督教西方教派,海洋(以英国和后来的美国为代表)与大陆(法、德为代表)文化尽管水乳交融,但却发展方向却大不相同。首先在这里承认,这极可能是一种非常粗暴的划分方式,比如两者之间的人物和理论往往难于毫无争议的划分给一方,但这却一直被我迷信般的大肆宣扬。法律上以判例为主的海洋法系和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自然是不在话下;哲学上英国号称经验主义传统,而大陆则是理性主义和浪漫派。下面是我未经考察和深思熟虑的缺乏论证过程的一些结论。经验主义更注重知识在经验方面的来源,人的经验在形成知识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纯粹的理性与真理并不能被经验到,进而发展出了不可知论与实用主义。推而广之,对于每个个体来说,由于缺乏纯粹的理性,所以人与人之间的沟通需要建立在每个人独立的经验之上,而在个人的经验可能不同,所以主观上会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异。对于这些差异,又由于缺乏可知的真理的标准,所以对于他人的判断也难以轻易否定;这样一来,在面对分歧的时候,每个独立的个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所以必须要重视他人的选择,而不能急于否认。再进一步,为避免个人的错误强加给别人继而带来更大的错误,就必须重视与保护每一个个体而限制公权力对异己者的迫害——所以在传统上海洋派更倾向从每个个体的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包括判例和陪审团制度,谨慎的注重每个个体权力的个人主义。而在大陆,尽管一开始人文复兴是以人为本,但人能够认识绝对的理性,个人的能力因为理性的力量而被放大了。然而每个自称发现了真理的“弥赛亚”对真理的阐释又迥异,所以不得不宣称虽然每个人都有认识真理的能力,但真正能够把握和运用的人只是自己。这样一来,从地位上,“先知”或“哲学王”就自然而然的高于其他人,唯有通过“弥赛亚”的拯救,人类才能获得真理,进而通过理性的力量建立理想国。而相对于真理和理性而言,个人的地位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唯有认识真理服从真理,个人才能通过理性达到自由。进一步就可以把民族主义之类集体主义放大,只有一个整体的理性才能达到真正的自由,个人的自由是虚幻不真实的。所以马克思这样想要建立人间的天国的弥赛亚不可能产生于英国,而只可能在“历史的理性”的黑格尔门下,用今天的话语说,任何不符合“历史潮流”的人必将灭亡,历史会无情的抛弃他们;希特勒也必然是自认为已经掌握了历史理性,必将使德意志民族走向最终的自由;而主张消极自由(简言之就是“己所欲亦勿施于人”)的伯林也只能产生在英国。
    扯了这么久西欧再扯一下天朝文化。说实话驾驭中国传统文化的能力我恐怕还是太差,所以上面一段尽管不严谨,但窃以为还是有一定参考价值,这段可以当笑话看一看就算了。华夏文明并没有与古希腊至基督教文明中的“善”与“真理”相同的概念,但有个相近的概念就是“道”。何谓道呢?“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表面上给了回答,但“就像君本来就应该的样子行为”却丝毫没有告诉我们那个本来的样子应该是怎样。所以为避免每个人都有对本来的样子的理解,所以又加上了一条标准就是“仁”。那“仁”又是什么呢?《论语•颜渊》中孔子对“问仁”的回答有以下几句:
“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
 “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
 “仁者,其言也讱。”
 “爱人。”
我对这些回答的概括版是:克己复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谨言;爱人。而在孟子呢,“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似乎颇具有代表性(没查到出处 囧rz..),可以理解成以己推人(开个玩笑,加个“妻吾妻以及人之妻”就成共产主义了 XD )。这些解释看起来都是对个人的要求,不涉及到责求他人;但很容易推论出,理想世界的样子是人尽从其道,如果有别人不那么做,就达不到理想国了。于是礼乐便成为国的基础,又由于“人之初性本善”,所以每个人都有能力并且有义务做到仁的标准。这样一来,如同大陆派的“理性”一样,“仁”的地位就自然而然的高于个体,达不到仁的个体的意义就微不足道了。
下面回到吃人的话题,不过这次“吃人”的概念则不是字面意义上的,而是通过对“人”的涵义的引申,进而到人本主义的基础上。如果说起中世纪的黑暗来,我想基督教的权威主义和对人的藐视应是其时文化的根源吧;礼教纲常也不过如此,把人置于一个次要的地位,而去倡导一些更为抽象的概念。人本主义是近代的开端,对个体的重视和对个人需求的肯定是其核心,进而在这一基础上建立起“人权”的概念来。从文艺复兴到今天,我想最出名的一段描述莫过于《独立宣言》中的吧:“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they are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尽管create/Creator宗教色彩浓厚,所以后来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使用“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的描述更有普世性,但后者显然不如前者出名。)所以,在“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叶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中,“仁义道德”并不是真正的物理上的吃人,而是否认人性,要求人必须达到仁义道德的标准,而不顾个人是否自由并愿意去做。己所不欲固然勿施于人,那己所欲呢?“己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我想,孔子的这一回答应该是要施于人吧。而积极自由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获得自由,但往往因为民众不知道自己真正需要的是什么,被自己的欲望所束缚是达不到自由的;进而在只有我才知道怎样是对他们真正好的情况下推论,应该进行约束从而达到真正的自由——这恰恰与礼教的思想不谋而合。被施于和强加的自由是真的自由么?或者还是在“吃人”?我想正是因为两者之间的相似性,所以为避免民众被“历史的理性”无情的吞没的理论才这么容易被中国人接受吧。
    在缺乏对个人重视的文明中,使用未加对个人自由进行审视(可以观察到,二战前后这些呼声最强烈的地方正是英国)的民族主义(我对民族主义本来就没有什么好感,20世纪最大的学术造假丑闻、历经40年才被揭穿的英国“皮尔当人头骨”考古骗局和民族主义也脱不了干系)这剂猛药,德国和日本的教训不可谓不多。而今天,在爱国主义(实则另一种形式的“民族主义”,因为“中华民族”实在是个伪概念)这面大旗下,个人自由被侵犯的越来越多,而且这些压力恰恰是来自于民间自发的力量。动辄以“爱国者”自居,把“卖国贼”、“汉奸”的帽子戴给别人,去家乐福购物就是“不爱国”,在美国职教排球教练赢了中国也是“叛国”,赞同一下外媒批评中国的比较敏感的问题就是“特务”,不得不让人感慨这个年代当一个“汉奸”实在是再简单不过的一件事了。
    而正如“仁义道德”之于古代中国一样,“爱国主义”也可能正在变成今天新的“吃人”文化。克己复礼的仁义道德不是不好,爱国主义也不是不好,限于宽人律己、最大限度的尊重他人的选择,都可以成就很好的事。但对于缺乏人权意识的国人(让人啼笑皆非的是,许多宣扬“民主自由”的人甚至混淆了自由和民主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来说,毫无节制的扩大化,无异于在原本就无视个人自由的文化中加多一个高于个人的概念,于是“人”就被“吃”掉了。对比来看,美国也是非常重视爱国主义的国家,这点从无数影片中都能看得出来。美国人对星条旗的热爱程度也是有目共睹的;另一方面,美国人对美国宪法也是极为钟爱与推崇。在为美国知识精英所津津乐道的1989年的焚烧国旗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顶住了来自民众和国会的压力,宣判焚烧国旗无罪。尽管此案在美国备受争论,但正如当时投下关键一票的大法官Kennedy所说:“国旗从来表达着美国共享的信念——维持人类精神的法律、和平与自由的信念。本案的决定迫使我们承认这些信念的代价。一项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而中国的爱国主义者们能否意识到,对国旗的保护与受国旗的保护应该是双向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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